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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五条 计费重量
一、计量单位:
(一)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
(二)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
(三)集装箱运输以箱为单位。
二、重量确定:
(一)一般货物:无论整批、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100千克,尾数不足100千 克的,四舍五入。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二)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装运整批轻泡货物的高度、长度、宽度,以不超过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为限度,按车辆标记吨位计算重量。零担运输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立方米折合333千克计算重量。
(三)包车运输按车辆的标记吨位计算。
(四)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起运地不能或不便过磅的货物,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计费重量。
(五)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重量换算标准计算重量。
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进整为1千米。
第六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确定:
(一)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按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颁发的《营运里程图》执行。《营运里程图》未核定的里程由承、托双方共 同测定或经协商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计算;
(二)出入境汽车货物运输的境内计费里程以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里程按毗邻国(地区)交通主管部门或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未核定里程的,由承、托双方协商或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计算;
(三)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按装货地点至卸货地点的实际载货的营运里程计算;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进整为1千米。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道路中断,车辆需绕道而驶的,按实际行驶里程计算;
(五)城市市区里程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未确定的,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计时包车货运计费时间:
第七条 计时包车货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4小时;使用时间超过4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舍去,达到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
第八条 运价单位:
一、整批运输:元/吨千米;
二、零担运输: 元/千克千米;
三、集装箱运输:元/箱千米;
四、包车运输:元/吨位小时;
五、出入境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按统一汇率折算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货币为运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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